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508号原告周国明,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被告杨太文,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支路十二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4240-X。法定代表人周光华。本院在审理周国明诉杨太文、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明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