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付邦学,农民。被告徐龙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邦学诉被告徐龙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邦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邦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邦学负担。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全海 来自
付邦学与徐龙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付邦学,农民。被告徐龙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邦学诉被告徐龙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邦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邦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邦学负担。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全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