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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3000号

付邦学与徐龙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邦学,徐龙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付邦学,农民。被告徐龙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邦学诉被告徐龙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邦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邦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邦学负担。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全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