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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保14号

赵刚与张栓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刚,张栓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14号

申请人:赵刚。

被

申请人:张栓成。本院在执行赵刚申请保全张栓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汉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