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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212号

刘亮与霍邱县岔路镇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亮,霍邱县岔路镇中心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刘亮,男,2000年1月出生,汉族,学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

被执行人:霍邱县岔路镇中心学校,住所地霍邱县岔路镇。

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学校校长。申请执行人刘亮与被执行人霍邱县岔路镇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霍邱县岔路镇中心学校账户存款503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