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衢柯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张炬妹被执行人袁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浩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浩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袁浩(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漫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