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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20号

李某某、李某与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200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本院在执行李某某、李某与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2007)荔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荔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