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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903号

李报中与王俊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报中,王俊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李报中,男,1964年12月12日,住扶沟县。被告王俊贤,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李报中与王俊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报中于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报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李报中承担。

审判员  顾孝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