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李报中,男,1964年12月12日,住扶沟县。被告王俊贤,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李报中与王俊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报中于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报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李报中承担。
审判员 顾孝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