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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47号

刘宜宾与张文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宜宾,张文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47号原告刘宜宾,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张文倩,女,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宜宾诉被告张文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刘宜宾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宜宾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宜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刘宜宾负担(已支付)。

代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