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45号原告廖福禄,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成健,四川昂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杰,男,生于1969年9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廖福禄与肖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福禄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红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