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04民初45号

廖福禄与肖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福禄,肖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45号原告廖福禄,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成健,四川昂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杰,男,生于1969年9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廖福禄与肖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福禄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红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