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3号原告章旭明,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代理人韩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蛟龙港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吴家坝中街43号。负责人罗明。被告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200号。法定代表人隆益利。委托代理人张颖楠,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旭明诉被告罗明、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蛟龙港分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旭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章旭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旭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章旭明负担。
审 判 长 黄鸿彬
人民陪审员 童 娟
人民陪审员 雷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覃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