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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176号

马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17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  崔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