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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496号

金光照与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光照,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496号原告金光照,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俞飞跃,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时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照与被告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金光照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汤宗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海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