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952-1号原告吴丽云。被告梧州市鼎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莫君瑞。被告江XX。委托代理人傅欣,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源。委托代理人傅欣,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丽云诉被告梧州市鼎弘贸易有限公司、江XX、李嘉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丽云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48元,减半收取为12824元,由原告吴丽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棠在
审 判 员 汪瑞远
人民陪审员 刘菲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月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