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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952-1号

吴丽云与梧州市鼎弘贸易有限公司、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丽云,梧州市鼎弘贸易有限公司,江XX,李嘉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952-1号原告吴丽云。被告梧州市鼎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莫君瑞。被告江XX。委托代理人傅欣,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源。委托代理人傅欣,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丽云诉被告梧州市鼎弘贸易有限公司、江XX、李嘉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丽云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48元,减半收取为12824元,由原告吴丽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棠在

审 判 员  汪瑞远

人民陪审员  刘菲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月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