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637号
原告:涂国林,男,汉族,1941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宋刚,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国林诉被告宋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国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晏侣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