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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564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64号原告陈某,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成家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尹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