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64号原告陈某,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成家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尹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