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浪奇,男。
被执行人:王西亭,男。
被执行人:韩四振,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8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西亭、吕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西亭、韩四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爱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