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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865号

李浪奇与王西亭、韩四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浪奇,王西亭,韩四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浪奇,男。

被执行人:王西亭,男。

被执行人:韩四振,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8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西亭、吕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西亭、韩四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爱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