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朔中执字第74-3号

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朔中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大同市北村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和被执行人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北楼14047室。

法定代表人:闫鹏归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朔中执字第7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91469.7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已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91469.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 敏执行员 安全升执行员 张宝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东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