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852号罪犯王伟良,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21029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伟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