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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687-1号

安徽马钢比亚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马钢比亚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68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钢比亚钢筋焊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锡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桂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鲁QXXX**中联牌大型汽车十五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