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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13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陈树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陈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负责人江志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树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树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树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树华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巍峰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徐恒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