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71号
原告:刘汝德,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善卓,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德与被告高善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冻结被告高善卓在沂南县铜井镇财政所的336省道的绿化工程款1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高善卓在沂南县铜井镇财政所的336省道的绿化工程款19000元或冻结被告高善卓的银行存款1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