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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71号

刘汝德诉高善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汝德,高善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71号

原告:刘汝德,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善卓,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德与被告高善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冻结被告高善卓在沂南县铜井镇财政所的336省道的绿化工程款1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高善卓在沂南县铜井镇财政所的336省道的绿化工程款19000元或冻结被告高善卓的银行存款1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