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破4号申请人湖北常兴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俊林,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申请人湖北常兴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2016年2月1日申请人湖北常兴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与主要债权人已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常兴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已与其主要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公司无再行重整之必要,其撤回重整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常兴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连成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张红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