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知民初字第214号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金坛市城西天宏五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金坛市城西天宏五金总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城西天宏五金总汇,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区北环西路40-103室。经营者郭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金坛市城西天宏五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蒋小英

人民陪审员  朱 依

代理

审判员  陈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