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于金花,女,194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伟娜、路凯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负责人杨明,村支书。委托代理人赵德芳,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金花诉被告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金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学芳
代理
审判员 秦学凤
人民陪审员 郝振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呼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