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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执162号

钱利芳与刘华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利芳,刘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钱利芳(曾用名钱丽芳),居民。被执行人刘华彬,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利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钱利芳重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蒋松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