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4民初116号

田某某、岳某某、田某诉被告XX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岳某某,田某,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4民初116号原告田某某,男,。原告岳某某,女,。原告田某,女,。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权某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一组)。

负责人:杜某某,该组组长。

原告田某某、岳某某、田某诉被告XX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原告田某某、岳某某、田某的代理人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村一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岳某某、田某诉称,原告田某某、岳某某是夫妻关系,1992年1月20日生育一女田某,并于2000年4月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原告均系被告村民,2013年7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37600元。原告系被告村民且系独生子女光荣户,独生子女光荣户依法应享受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但被告只给5000元,后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果。无奈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户土地补偿增加份额款326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据《民法通则》及《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政策,请求人民支持原告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政策的威严。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XX村一组土地补偿款分配表一份。欲证明被告因征地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37600元,但未向原告作为独生子女户的户增加分配一个人份额土地补偿款37600元的事实。2、田某某、岳某某、田某户籍信息一份。欲证明原告家庭成员情况及原告均系被告村组组织成员的事实。3、田某某、岳某某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份。欲证明原告一户系独生子女户的事实。4、XX村一组关于XX村一组独生子女户分配意见的照片复印件三张。欲证明被告只给原告和双女户分配5000元的事实。5、XXXX区XX办司法所、XX镇街办人民调解反馈函一份。欲证明被告拒不整改仍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6、生效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与本案同一类的涉羊过村案件,原告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的事实。7、(2014)X中民终字第0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同类案件X中院给予支持的事实。被告XX村一组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针对以上当事人的举证,现合议庭评议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田某某、岳某某是夫妻关系,1992年1月20日生育一女田某,三人户籍登记均为XX村一组村民。田某某、岳某某于2000年4月23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年7月,被告XX村一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向每位村民小组组织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37600元。XX村一组向独生子女户每户增加分配了5000元。田某某、岳某某、田某一户以被告村组未按照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其全额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为由产生纠纷,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未果,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田某某、岳某某、田某三人户籍登记为XX村一组村民,系该村组组织合法成员。田某某、岳某某在生育一女田某后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成为独生子女户。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务时,依据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具有的独生子女户身份,应增加分配一个人的份额。XX村一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即土地征用补偿款每户每人37600元)时仅向独生子女户增加分配了5000元,未达到该村组此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收益每人份额37600元的数额。其行为不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该独生子女户成员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田某某、岳某某、田某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户土地补偿增加份额款326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给付田某某、岳某某、田某土地补偿款326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由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承担(此款田某某、岳某某、田某已预交,不退回;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径付田某某、岳某某、田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君涵

人民陪审员  贺知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