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刘展。被执行人赵军波。被执行人项金军。申请执行人刘展与被执行人赵军波、项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展于2016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2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274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恢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江礼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