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5180号原告(被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002439-2,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法定代表人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少雄,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薛睿,北京市嘉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毛宇,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黄刚,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航公司)与被告(原告)毛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少雄、薛睿,毛宇的委托代理人黄刚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航公司诉称,其与毛宇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16日,毛宇辞职,随后申请仲裁。2015年12月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其不服裁决,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毛宇的职业是飞行员,为了保障飞行安全,航空公司飞行人员流动应当受到一定比例的限制,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超出比例飞行员的辞职请求。飞行技术档案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民航局对此作出了新规,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现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解除,其无需为毛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需办理人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需办理驾驶员飞行记录簿、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档案、中国民航空勤登记证的转移手续。毛宇辩称并诉称,其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了提前一个月告知的义务,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邮航公司应当按照仲裁裁决的事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安保评价是航空公司对空勤人员在职期间工作、生活等方面现实表现的客观描述,民航局对此有相应的文件规定。飞行技术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档案范围,也是飞行员再就业的必备基础资料。现要求邮航公司将其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档案、安全评估证明移交至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邮航公司辩称,毛宇主张的档案转移属于民航局在本行业内调整飞行员流动的行政管理范畴,华北地区管理局实际上也不接受飞行员档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毛宇入职邮航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动合同。2015年7月18日,毛宇向邮航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劳动合同,最迟于2015年8月16日离岗。随后,毛宇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2015年12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邮航公司、毛宇均不服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毛宇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预告辞职有效。劳动合同解除后,毛宇要求邮航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飞行人员专项领域内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相关证照档案的开具、流转,应当遵循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毛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判员韩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