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方龙,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邻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子龙,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乡县。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方龙、刘子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斯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温方龙窜至晋江市安海镇华达大酒店附近的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金山印染织造厂,盗走价值241元的10米菊花牌电缆。2.2015年11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温方龙、刘子龙经预谋后,又窜至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金山印染织造厂,盗走价值482元的20米菊花牌电缆。3.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温方龙、刘子龙经预谋后,再次窜至金山印染织造厂,欲盗窃电缆时,因害怕被人发现而逃窜。4.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温方龙、刘子龙经预谋后,窜至晋江市灵源街道五里工业园附近361度鞋厂后面一栋在建租房,盗走被害人康某价值952元的150米民兴牌电线。综上,被告人温方龙盗窃4起,既遂部分赃物总价值1675元;被告人刘子龙盗窃3起,既遂部分赃物总价值14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方龙、刘子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刀片、手电筒,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杨某证言,被害人陈某1、康某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方龙、刘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或单独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第3起盗窃的过程中,二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起予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方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方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子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温方龙、刘子龙共同退赔被害人陈卿专、康昆山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482元、952元。
四、责令被告人温方龙退赔被害人陈卿专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施经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