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余济华。被执行人罗建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建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建魁履行义务,但执行人罗建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航银路8号万利花园10栋1单元2-2号的房屋是登记在罗建魁名下的财产,现执行人罗建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建魁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银路8号万利花园10栋1单元2-2号的房屋。
二、拍卖被执行人罗建魁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银路8号万利花园10栋1单元2-2号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罗建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罗建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罗建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胜
审判员 黄江巧
审判员 覃孟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