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3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贵龙 搜索“”
张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3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贵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