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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33号

张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3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贵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