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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235号

李亚峰与驻马店市星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亚峰,驻马店市星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235号原告李亚峰,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驻马店市星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腾飞路与开龚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黄艳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峰诉被告驻马店市星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李亚峰承担

审 判 长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

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飘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