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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执5号

陈妃滚、宋桂连等与林美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妃滚,宋桂连,林美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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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2执5号申请执行人陈妃滚,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71X。申请执行人宋桂连,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726,系申请执行人陈妃滚妻子。被执行人林美葵,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7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林美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美葵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妃滚、宋桂连经济损失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和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美葵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79)有存款75950.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林美葵存放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79)存款900元以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妃滚、宋桂连经济损失800元及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和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怡成

审判员  罗 俊

审判员  周文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月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