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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林执字第866号

��志诉黄福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黄福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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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林执字第866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男,5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

被执行人:黄福山,男,3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扎兰屯市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林立保字第2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福山所有的存放于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九连庄村的钻机二台,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73370.00元,后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后均无人竞买,第二次流拍价格为58696.0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志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接收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福山所有的东方钻��二台以58696.00元的价格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仉树山

审判员  刘晓伟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