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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67号

李小绒与李先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小绒,李先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67号原告李小绒,女,生于1985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现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李先猛,男,生于1980年7月28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绒诉被告李先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小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4元,由原告李小绒负担。

审 判 长  覃方平

审 判 员  张世伟

人民陪审员  谭腾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