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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923号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923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军、刘在仁,该社职员。被告夏文国。

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怀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