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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24号

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4-10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4号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九龙路76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6521902-0。负责人诸荣海。委托代理人徐关华,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翁军,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被告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翁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银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阚晓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