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民初字第1072号

蒋国语与李远良、李浩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蒋国语,李远良,李浩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1072号

原告:蒋国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金卫,浙江光正大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远良。

被告:李浩瀚。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

法定代表人:罗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敏,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语与被告李远良、李浩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蒋国语负担。

审判员  郑国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