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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字00491号

张满朝与顾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满朝,顾永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字00491号

原告:张满朝。

被告:顾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朝与被告顾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满朝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曹赛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俞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