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字00491号
原告:张满朝。
被告:顾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朝与被告顾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满朝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曹赛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俞 艳 来自
张满朝与顾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字00491号
原告:张满朝。
被告:顾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朝与被告顾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满朝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曹赛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俞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