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5民初31号

林振忠、林伟与翁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振忠,林伟,翁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31号原告林振忠,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林伟,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叶锋,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浩云,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翁丽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忠、林伟与被告翁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忠、林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忠、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林振忠、林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