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31号原告林振忠,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林伟,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叶锋,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浩云,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翁丽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忠、林伟与被告翁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忠、林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忠、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林振忠、林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