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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执监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万宝粮油有限公司、柴顺功、武汉宏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万宝粮油有限公司,柴顺功,武汉宏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监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被执行人万宝粮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柴顺功。被执行人武汉宏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宝粮油有限公司、柴顺功、武汉宏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大部分财产在襄州区,且襄州区法院亦有此类案件,为便于案件集中执行,财产统一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襄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波执行员  浦长军执行员  龚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开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