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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909号

金某与林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金某,林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909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张勇、付华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

原告金某与被告林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原告金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奚锦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