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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282号

代文书与柯能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代文书,柯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82号

原告:代文书,女,汉族,1931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柯能芳,女,汉族,1946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文书与被告柯能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文书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盛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利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