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82号
原告:代文书,女,汉族,1931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柯能芳,女,汉族,1946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文书与被告柯能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文书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盛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利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