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户籍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傅某在天河区六运六街23号一楼“恒昌商行”士多店,利用香港六合彩收受投注进行赌博。2015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傅某在上述地点接受参赌人员吴某投注时被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33元及投注收据28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傅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傅某在本市天河区六运六街23号一楼“恒昌商行”士多店,利用香港六合彩收受多人投注进行赌博。2015年10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傅某和正在参赌的赌博人员吴某(另案处理),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33元及投注收据28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在庭审时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发现场照片、赌资照片、收据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户籍材料,被告人傅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傅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傅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缴获的赌资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433元,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鲁 肖
人民陪审员 王宇生
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