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李忠荣,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被告赵新国,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原告李忠荣与被告赵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任学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新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经销农资、化肥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4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合计3660元,书面约定于2014年6月1日付清,否则支付12%的违约金。2014年6月6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赊购农药78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辞不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货款4440元,支付违约金1064元,合计55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欠条2张,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赵新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系经销农资、化肥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4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3500元,被告在欠条中签名,欠条中约定于2014年6月1日付清,否则支付12%的违约金,逾期被告未支付该笔货款。2014年6月6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赊购价值780元的“稻可达”农药,被告在使用该农药后稻子的生长受到影响,被告向相关部门反映,在平罗县农业执法部门和乡镇府的主持下,由“稻可达”农药生产厂家向被告进行了赔偿,赔偿过程中原、被告对被告欠原告“稻可达”农药款没做相关约定。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化肥款和农药款,引起原告诉讼。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使用“稻可达”农药后,在赔偿过程中原、被告对是否支付农药款未做约定,被告也未提交不再支付农药款的证据,被告应当清付欠原告的化肥款和农药款。被告赵新国欠原告农药、化肥款4280元有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44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428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被告对其中的3500元的农药、化肥款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也未按约支付该笔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6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420元(3500元12%),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赵新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新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忠荣支付货款4280元、支付违约金420元,合计47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新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任学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静本判决书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