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异3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郡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66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朱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道祥,该公司总经理。广州市郡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郡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1)西经二初字第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3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3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以本院强制拍卖中国天诚深圳公司股权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庆九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盛崎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