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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催字第113号

丹阳市恒业特种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4-1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丹阳市恒业特种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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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113号

申请人:丹阳市恒业特种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0887911-3)。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西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梅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保林,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丹阳市恒业特种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917574、出票金额伍万圆整、出票人宁波吉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吉品信息互连工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东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2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阳市恒业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毛增辉

审 判 员  缪 苗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