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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59号

朱志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12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3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李某(已被行政处罚)窜至瑞安市塘下镇双桥工业区园区南路×号×××刹厂门口,窃取被害人袁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凌治牌助力车。后被告人朱某甲及李某在双桥村一山脚下被巡逻队员抓获,被盗助力车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袁某。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计人民币213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朱某乙、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曾因盗窃被判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甲能当庭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海伟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潘 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