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328号原告胡粉霞。委托代理人连慧敏,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线东。被告段振宁。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岭上路6号5-2-1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书光。被告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中船路2号。法定代表人常书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粉霞与被告周线东、段振宁、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书光、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常书港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粉霞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粉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粉霞承担。
审判员 周长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