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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328号

胡粉霞与周线东、段振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粉霞,周线东,段振宁,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书光,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328号原告胡粉霞。委托代理人连慧敏,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线东。被告段振宁。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岭上路6号5-2-1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书光。被告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中船路2号。法定代表人常书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粉霞与被告周线东、段振宁、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书光、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常书港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粉霞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粉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粉霞承担。

审判员  周长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