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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1011号

张振涛、杨东顺等与赵为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涛,杨东顺,赵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10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涛。

申请执行人:杨东顺。

被执行人:赵为民。张振涛等申请赵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39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振涛、杨东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3958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香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庆龙 百度搜索“”